契税法来了!税率提高买房优惠没了?不要被忽悠了哦!

2020-08-13 14:32:54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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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契税法11日正式公布,市场上有传言称,契税税率上升,优惠取消,买房成本将增加。这是真的吗?

先来看市场传言怎么说的:

“契税法诞生了!买房要趁早啊!契税税率调整为3%至5%,之前的1%、1.5%等优惠税率将成为历史。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赶在9月1日之前交契税,就是在省钱。”

但中新网记者发现,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图为不动产权证书。 缪超 摄

图为不动产权证书。 缪超 摄

契税税率未变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的确,按照契税法第3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不过,这一税率跟此前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从政策文件看,这是税收法定的政策规范,税率与1997年出台的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无任何变化,不代表契税征收上涨或者下调。

也就是说,此次立法是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把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契税税率并未变化。

民众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缪超 摄

民众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缪超 摄

契税优惠未取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张大伟指出,契税在政策规定中明确了按照各地规范执行,各地并不一样,以北京为例,首套购房90平米以下收1%的契税,首套购房90平米以上收1.5%的契税。二套购房则是3%的契税。

“目前市场杯弓蛇影,对于政策过度反应,谣言四起,不利于市场稳定。”张大伟称。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后续契税本身不会调整,今年都是减税减负的年份,不存在加税一说。甚至很多城市还有减免契税或补贴契税一说。

严跃进提醒,近期中介肯定会炒作这个政策,所以购房者不要过于担心这个政策内容,即本身不影响购房置业,购房者应该保持独立的置业计划,不要被中介机构所忽悠了。

资料图:民众在楼盘展台咨询。中新网 程春雨 摄

资料图:民众在楼盘展台咨询。中新网 程春雨 摄

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张大伟表示,夫妻更名、遗产继承房产无契税,之前一直这么执行的,此次是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8日说,有的地方、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记者注意到,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也就是说,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这一政策早已执行,此次只是在契税法中明确。

所以,不要被忽悠了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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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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